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所称收款清算行,是指向系统提交借记支付业务信息或接收贷记支付业务信息的直接参与者。

  第九条 支付业务信息在系统中以批量包或单笔的形式传输和处理。

  支付业务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业务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十条 支付业务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业务信息通过系统传输,应符合系统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一条 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系统的资金清算日为法定工作日。

  实时转账业务及对公实时类业务的处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8:30----16:00。

  人行深圳中支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系统的运行时间和资金清算时间。

  第十二条 人行深圳中支可以根据业务和运行管理的需要对系统实施暂时停运。

  实施停运时,人行深圳中支应当将系统停运时间和启用时间提前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人行深圳中支对系统实行统一管理。结算中心负责系统的具体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支付业务

  第十四条 系统处理下列跨行支付业务:

  (一)普通贷记类业务

  (二)定期贷记类业务

  (三)定期借记类业务

  (四)实时贷记类业务

  (五)实时借记类业务

  (六)人行深圳中支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第十五条 人行深圳中支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系统办理的实时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十六条 普通贷记类业务,是指付款行或特许参与者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普通贷记类业务的收款行应在轧差净额完成清算的当日完成客户资金入账。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