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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系统各参与者以及具体负责系统运行的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系统参与者包括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指直接与系统后台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后台)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深圳中支)开立准备金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人行深圳中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深圳分库(以下简称国库深圳分库)。

  间接参与者:指未在人行深圳中支开立准备金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特许参与者:指与结算中心签订协议通过系统办理特定支付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系统根据业务性质逐笔和批量处理业务,资金由结算中心进行轧差处理后,提交人行深圳中支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ABS)进行净额清算。

  第五条 系统处理借记和贷记支付业务。

  借记支付业务是指由收款行或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借记付款人账户的支付业务。

  贷记支付业务是指由付款行或特许参与者发起的贷记收款人账户的支付业务。

  第六条 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由付款行或特许参与者发起,经付款清算行、结算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第七条 系统处理的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由收款行或特许参与者发起,经收款清算行(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借记支付业务不经过收款清算行)、结算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或特许参与者止。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是指向系统提交贷记支付业务信息或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的直接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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