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行应保证其资金清算账户有足够的余额支付交换差额资金。清算账户不允许透支,若出现透支,深圳外汇局将按LIBOR+4%计收罚息。
清算账户的计息以及资金调出和调入要求,按《深圳市外币清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深圳外汇局和香港代理银行采取相互轧差方式进行资金清算。深圳外汇局对深圳各参与联合结算的银行按场次清算资金,其中,香港提出(深圳提回)票据清算时间为第二个工作日上午9:00,深圳提出票据清算时间为第二个工作日下午4:30(当天提出退票和提回退票并入该场进行资金清算)。
第五章 收支标准与罚则
第十八条 深圳持票人向开户银行办理香港美元支票委托收款,由开户银行向其按票面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最低20元,最高1000元。
深圳出票人向香港收款人签发美元支票,出票人开户银行在解付
支票时向出票人按每笔票面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最低20元,最高1000元。由于出票人或持票人原因导致支票不能解付须作退票处理的,出票人开户银行向出票人按每笔30元收取手续费。
以上手续费以人民币计收,也可收取等值外币。
结算中心根据深圳银行提出和提回票据情况按每笔人民币10元的标准计收交换费。
第十九条 深圳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和《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深圳市银行未按规定办理深港美元票据联合结算业务,人行深圳中支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人行深圳中支将通知结算中心停止其办理深港美元票据联合结算业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银行违反深圳市票据交换规定的,按《深圳市票据交换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深圳市银行违反香港票据交换规定,导致被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罚款的,罚款由违反规定的银行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美元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追索权的行使适用出票地法律;背书、付款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以及失票后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