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深港两地美元支票的有效付款期适用出票地法规,以银行受理时间为准。深圳出票人签发的支票有效付款期为一个月;香港出票人签发的支票有效付款期为六个月,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条 持票人只能通过所在地(深圳或香港)开户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不得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第三章 票据交换
第十一条 深港美元支票交换实行双向交换、互设口袋、二级清分。深圳市银行代付香港支票,经结算中心进行第一次清分后,交付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进行第二次清分;香港银行代付深圳的支票,由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进行第一次清分后,交付结算中心进行第二次清分。
第十二条 每一工作日安排一场票据交换。遇香港或深圳法定节假日、香港悬挂八号以上(含八号)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深圳悬挂红色以上(含红色信号)台风或黑色暴雨预警信号,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当天不进行票据交换,前一工作日提出票据的资金抵用时间顺延。发生上述情况时,由结算中心及时通知各交换行。
第十三条 深圳市银行提出交换的票据须加盖深港票据交换专用章(与同城美元票据交换章相同)和深圳香港代理银行横线章,并在指定位置上打印磁码信息。
深圳市银行提回(深圳出票人签发)的深港美元支票交易码为“43”,提出美元支票退票交易码为“45”,提回美元支票退票交易码为“48”。
第十四条 退票限于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超有效付款期的支票、要素不全的支票等。其中,属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的,银行应选择“请与出票人接洽”作为退票理由。违反外汇管理规定但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作退票处理,由外汇管理部门对出票人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退票时必须出具“深港外币票据联合结算退票理由书”。
第十五条 各参加票据交换银行必须将当天营业时间内受理的应提出交换的票据提出交换,当天来不及交换的应在次日提出交换,不得积压、延误。
第四章 资金清算
第十六条 深圳市各银行以分(总)行为单位在深圳外汇局开立美元清算账户,负责所辖交换行的资金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