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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美元支票联合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深港美元支票联合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深港美元支票联合结算安全、高效、有序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深港美元支票是指深圳市或香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深圳或香港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 深圳出票人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香港的收款人签发支票。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深圳中支)负责深港美元支票联合结算业务的协调与深圳方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深圳外汇局)负责深圳方的资金清算管理,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负责组织深港美元支票的交换及其他操作事宜。

  第五条 深圳市银行对深港美元支票交换遵循“收妥抵用、银行不垫付”原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具备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深圳市银行经与结算中心确认后,均可参加深港美元支票联合结算业务。

  第七条 要求退出深港美元支票联合结算的银行,应向结算中心书面说明原因,办理退出手续,退出后不得提出除退票外的深港美元支票。

  第八条 深港两地联合结算业务启用深港外币专用支票。深圳出票人签发深港美元、港币支票,均使用深港外币专用支票。该支票具有以下特征:

  (一)票面的颜色与现行的同城外币、深港港币支票颜色不同;

  (二)票面明显位置标明“深港”和“深圳”字样;

  (三)大写金额填写栏目标明外币字样,出票人填写大写金额时须填写币种;

  (四)支票背面背书栏上方空白印有“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字样并预留四位空格。

  专用支票由深圳光华印制有限公司统一印制。银行可根据需要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后空白处加印“支付密码”及预留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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