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上年度《企业付汇报审总额核查表》(在深圳外汇局打印)。
第三章 操作管理规则
第九条 机构或个人收受香港出票人签发的美元支票应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以及外汇管理的其他规定办理结汇或入账;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区分外汇收入性质,并审核相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第十条 企业可在现有的经常项目美元账户中选定一个账户作为对港签发美元支票账户。深圳外汇局根据下列标准核定账户每月支票支出限额:
(一)年进口量500一1000万美元的,支票月支出限额100万美元;
(二)年进口量1000-2000万美元的,支票月支出限额200万美元;
(三)年进口量2000万美元以上的,支票月支出限额300万美元。
第十一条 企业一次签发支票面额不得超过20万美元。
第十二条 经深圳外汇局批准有对港签发美元支票资格的企业,凭深圳外汇局出具的《签发深港美元支票资格通知书》到选定账户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港签发美元支票结算手续。核准签发美元支票帐户必须有足够余额确保证支付,如企业签发无足额美元存款余额的支票,付款银行须作退票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在填写深港美元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预填国际收支申报交易编码。
第十四条 付款银行将提回的深港美元支票审核支付后,须代签发支票的企业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并按
国际收支申报有关规定向深圳外汇局传送电子数据。
第十五条 银行在美元支票付款后,须督促企业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凭相应的商业单据及有效凭证到付款银行办理核销单确认,并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向深圳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
第十六条 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对深圳企业签发的并经港方交换回的美元支票,应逐日列出清单,并在提回单据次日将相关信息报送深圳外汇局。报送的信息包括:签发深港美元支票的企业名称、签发支票用途、金额及付款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