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美元支票联合结算业务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港美元支票结算的顺利运作,加速外汇资金周转,促进深港两地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现行外汇管理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深圳市企业对香港签发,以香港企业及其他国家或地区驻港机构为收款人;及深圳市企业收受香港出票人签发的,并通过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实现资金清算的美元支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办理深港美元支票结算业务。
第四条 企业签发深港美元支票限于自营进口贸易项下的支付;贸易从属费、非贸易及资本项下的对外支付不得签发深港美元支票。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深圳外汇局)负责深圳市企业对港签发美元支票业务的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六条 企业签发深港美元支票应当向深圳外汇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经深圳外汇局审核批准,可以签发深港美元支票。
(一)在深圳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年进口额达到500万(含500万)美元以上;
(二)两年内无外汇违规行为,且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报审率在95%(含95%)以上;
(三)列入深圳外汇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四)经深圳外汇局批准已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第八条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在向深圳外汇局申请对港签发美元支票资格时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涉外经营权的相关文件;
(三)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深圳外汇局核准的用于签发深港美元支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