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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额支付系统高额罚息再贷款操作暂行办法

深圳市大额支付系统高额罚息再贷款操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金融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保证大额支付系统正常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额罚息再贷款是指:为满足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营业部开立清算帐户的银行,于工作日日终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窗口预关闭时,出现的临时性清算头寸缺口而发放的人民银行短期再贷款。

  本办法所称清算窗口预关闭时间为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17:30(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要调整)。

  本办法所称清算头寸缺口为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错帐冲正、日间透支利息、支付业务收费、各类同城轧差净额清算业务以及其他必须在当日清算的头寸与各行清算帐户余额之间的差额(以百万为单位,不足100万元,以100万元计)。

  第三条 高额罚息再贷款为信用贷款,期限一天,日利率万分之五。

  第四条 高额罚息再贷款的最高限额为上级行下达给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短期再贷款限额。

  如银行的清算头寸缺口超过高额罚息再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足部分由产生清算头寸缺口的银行自行设法弥补。

  如多家银行同时产生清算头寸缺口,高额罚息再贷款的发放顺序为清算头寸缺口较小的银行优先;超过高额罚息再贷款最高限额的清算头寸缺口,由产生清算头寸缺口的银行自行设法弥补。

  第五条 获得高额罚息再贷款的银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开立清算帐户;

  (二)资信情况良好,无逾期拖欠拆借资金、再贷款等不良记录。

  (三)签署《深圳市大额支付系统高额罚息再贷款协议》,同意使用高额罚息再贷款解决清算头寸缺口问题。

  第六条 高额罚息再贷款的发放实行授权发放形式。根据保证一般清算头寸缺口及时清算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营业部获得一定额度的高额罚息再贷款发放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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