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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外币实时全额支付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对系统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完整。

  第三十八条 接收行和提回行的义务

  按规定的时间接收处理中心转发的支付指令;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及时办理查复;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退回申请予以受理;

  对收到非本行受理的支付指令或有错误、有疑问的支付指令及时主动退回;

  及时核对支付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遵守外汇管理法规制度。

  第三十九条 接收人的义务

  对错误的支付指令应主动拒收;

  配合接收行及时退回收到的错误支付指令;

  遵守外汇管理法规制度。

  第四十条 责任

  因发起人提供错误的支付指令造成资金延误或损失的,由发起人负责。

  因系统参与行或处理中心的责任造成迟发、漏发、错发、丢失支付指令的,由责任方负责补救;造成延误的,按延误天数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造成资金损失的,负责资金赔偿。

  因管理不善、违章操作、系统机密文件泄漏或支付指令在传送过程中被篡改而发生资金被截留、挪用、诈骗、贪污的,由责任方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参与行提回支付指令后,应立即进行核对。如参与行未把所收到的非本行受理的支付指令或有错误、有疑问的支付指令及时退回发起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参与行承担。

  参与者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制度,由外汇局深圳分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系统参与行退出系统运行后,应继续对在参与系统运行过程中的一切行为及其后果负责,即使被兼并或合并,其兼并方或新的实体也应继续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水灾、火灾、地震、战争或其他超出系统控制范围的原因而导致的资金延误和损失,系统参与者有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香港代理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外汇局深圳分局与其签定协议,予以规定。

第六章 纠纷的调解

  第四十三条 发起人、接收人、系统参与行、结算中心在参与系统运行时发生纠纷,应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申请调解。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也可将不涉及结算中心的纠纷授权结算中心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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