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金融机构参与或退出系统;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与者进行处理;
调解、处理系统运行中的纠纷。
第三十二条 外汇局深圳分局的权利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付指令拒绝进行资金清算;
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参与者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接收行和提回行的权利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非本行的支付指令拒绝受理;
查询本行清算帐户余额和支付情况。
第三十四条 接收人的权利
对收到的差错或有疑问的支付指令,向接收行查询;
对责任人由于第四十条所列责任造成的资金延误、错误或损失要求更正或赔偿。
第五章 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发起人的义务
在发起行开立的存款帐户中保持足够支付的余额,或向发起行交存足够支付的款项;
发出的支付指令要素齐全,签章(和密码)正确;
遵守外汇管理法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发起行和提出行的义务
在清算帐户保持足够支付的余额;
对发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支付指令予以受理;
对已受理的支付指令,准确及时地发送处理中心,并将原支付指令截留保存;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及时办理查复;
对发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撤销或退回申请予以办理;
及时核对支付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遵守外汇管理法规制度。
第三十七条 处理中心的义务
对收到的符合规定的支付指令给予受理,并返回确认通知;
对受理的支付指令准确、及时转发,对余额不足支付指令的作排队处理;
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各种信息;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及时办理查复;
与参与行及清算帐户核对系统处理的支付信息,确保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