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支付业务的退回申请和退回的办理,按国际结算的惯常做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日终处理
每个工作日清算窗口关闭后,处理中心系统作日终处理,退回仍在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指令,生成截止对帐报表和截止清算报表发送各参与行。
各参与行根据处理中心发送的对帐报表进行日终对帐。核对不符的,以处理中心数据为准,查明原因,作相应处理。
各参与行须等处理中心完成日终处理后,方可进行日终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信息查询
参与行可按相应的操作权限通过系统查询本行的支付信息、管理信息和头寸变化情况。
在前置机数据联机储存期限内,可进行支付信息的联机查询,超过联机储存期限的信息可通过磁介质查询。
处理中心提供30个工作日以内支付信息的联机查询。参与行查询经处理中心处理的历史数据,需向结算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的权利
委托发起行向接收人支付款项;
对发出的支付指令向发起行查询;
对发出的支付指令按本办法规定向发起行申请撤销或退回;
对责任人由于第四十条所列责任造成的资金延误、错误或损失要求更正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 发起行和提出行的权利
对发起人存款不足的贷记支付指令和不符合外汇管理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支付指令拒绝受理;
对发出的支付指令向处理中心查询;
对发出的支付指令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撤销或退回;
查询本行清算帐户余额和支付情况;
调整本行发出的正在排队支付指令的顺序;
对责任人由于第四十条所列责任造成的资金延误、错误或损失要求更正或赔偿。
第三十条 处理中心的权利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付指令拒绝受理;
根据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授权行使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