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中心将香港代理银行的反馈信息转发外汇局深圳分局清算帐户系统和提出行。清算帐户系统对香港代理银行成功处理的支付指令,按已冻结金额清算资金,借记提出行清算帐户;对香港代理银行不能成功处理或拒收的支付指令,解除对提出行清算帐户的冻结。
(二)香港发往深圳的支付业务
香港代理银行收到香港各银行通过香港实时支付系统发往深圳的支付指令,贷记外汇局深圳分局存款帐户,并将支付指令转发处理中心。处理中心进行有效性检查,对确认有效的支付指令转发清算帐户系统进行资金清算,贷记提回行清算帐户,并将清算后的信息发给提回行。对确认无效的支付指令作拒收处理。
提回行从处理中心接收已清算的支付指令,进行有效性检查,确认有效的支付指令应立即贷记接收人帐户,或转接收行贷记接收人帐户;有错误或疑问的支付指令作退回处理。
提回行或接收行打印来帐凭证,加盖转讫章,作为收帐通知交接收人。
第二十四条 非正常情况下业务的处理
系统关键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切换到备份设备继续运行。如果切换失败,可通过票据交换处理业务。
通讯线路出现故障,提出行或提回行可待通讯线路恢复正常后继续以联机方式提出或提回断点后的支付指令。在营业窗口关闭前仍无法恢复正常,提出行可通过票据交换提出支付指令,提回行可通过票据交换提回支付指令。
非正常情况出现前后处理的支付指令应确保连续性。
第二十五条 撤销与退回。
未发送至处理中心的支付指令,发起行和提出行可以直接在前置机撤销;已发送但在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指令,发起行可向处理中心申请撤销。己清算的支付指令或正在接收状态、确认状态的支付指令不可撤销。
接收行收到非本行受理的支付指令或有错误、有疑问的支付指令,应立即发起一笔反向交易主动办理退回,并注明“退回”字样、退回原因及原提出业务序号。
已完成资金清算的支付指令,因发起行差错需要办理退回的,发起行可以向接收行申请退回。接收行未贷记接收人帐户的,应予退回;接收行已贷记接收人帐户的,不予退回,退款事项由发起行与接收人协商解决,接收行应予以协助。
对汇兑业务,发起人申请撤销或退回的,发起行比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对其他业务发起人申请撤销或退回的,发起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