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处理中心的处理
处理中心对接收的支付指令进行有效性检查。将确认有效的支付指令转发给外汇局深圳分局清算帐户系统,并将已清算的支付指令转发提回行:对确认无效的支付指令作拒收处理。
如提出行的清算帐户头寸不足,将其发出的有效支付指令作排队处理。
处理中心将清算状态信息反馈给提出行。
(三)外汇局深圳分局的处理
外汇局深圳市局清算帐户系统接收处理中心转发的支付指令后,如提出行的清算帐户余额足够清算,立即进行资金请算,借记提出行清算帐户,贷记提回行清算帐户,并将清算结果反馈处理中心:如提出行的清算帐户余额不足清算,通知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指令作排队处理。
(四)提回行和接收行的处理
提回行从处理中心接收己清算的支付指令,进行有效性检查。确认有效的支付指令应立即贷记接收人帐户,或转接收行贷记接收人帐户;有错误或疑问的支付指令作退回处理。
提回行或接收行打印来帐凭证,加盖转讫章,作为收帐通知交接收人。
第二十三条 深港支付业务的处理
(一)深圳发往香港的支付业务
发起行受理发起人提交的深港支付业务并审查无误后,应按规定格式将原始凭证经录入、复核、授权转换为系统处理的电子支付指令,经提出行及时发送处理中心。发起行在原始凭证加盖“实时支付”戳记。
处理中心对接收的深港支付指令进行有效性检查,将确认有效的支付指令转发给清帐户系统,按支付金额对提出行的清算帐户作冻结处理。如清算帐户余额足够冻结,立即进行资金冻结,并将冻结成功信息反馈处理中心,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指令转发给香港代理银行;如提出行的清算帐户余额不足冻结,通知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指令作排队处理。处理中心对确认无效的支付指令作拒收处理。对于已作排队处理的深港支付指令,提出行须在15:00前补足头寸,否则,深港支付业务营业窗口关闭时,排队的支付指令将会被全部退回。
香港代理银行对接收到的支付指令进行有效性检查,对确认有效的支付指令,按支付金额冻结外汇局深圳分局存款帐户余额,并提交香港实时支付系统处理。香港实时支付系统成功处理后,代理银行按已冻结的金额清算资金,借记外汇局深圳分局存款帐户;香港实时支付系统不能成功处理,代理银行解除对外汇局深圳分局存款帐户的冻结。香港代理银行将处理结果返回处理中心。香港代理银行对确认无效的支付指令作拒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