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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外币实时全额支付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结算中心对系统应用软件进行修改,须经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同意,并提前书面通知各参与行。

  第十九条 支付信息在参与行前置机的联机储存期限由各参与行自行设定,但不得少于30天;在处理中心主机的联机储存期限为30天。

  各参与行和结算中心应对数据作日终脱机备份。脱机备份数据的保存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同类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执行。

第三章 系统业务处理

  第二十条 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遇香港或国内公众节假日、香港悬挂八号台风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深圳悬挂四号台风或蓝色暴雨预警信号,深港支付业务停止运行。

  遇特殊情况,经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批准,结算中心可调整系统运行工作日,但应提前书面通知各系统参与者。

  第二十一条 系统运行时间

  (一)营业窗口时间:同城支付业务营业窗口时间为8:00-16:30;深港支付业务营业窗口时间为9:00-15:00。在此期间,参与行可发起正常的支付业务。

  (二)清算窗口时间:16:30一17:00。在此期间,参与行不能发起正常的支付业务,但可调拨资金用以弥补清算帐户头寸不足,清算已作排队处理的支付指令。

  (三)日终处理时间:17:00~

  参与行必须按系统运行时间发送或接收电子支付指令。

  遇特殊情况,经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批准,结算中心可调整系统运行时间,但应及时通知各系统参与者。

  第二十二条 同城支付业务的处理

  (一)发起行和提出行的处理

  发起行受理发起人提交的同城支付业务并审查无误后,应按规定格式将原始凭证经录入、复核、授权转换为系统处理的电子支付指令,经提出行及时发送处理中心。发起行在原始凭证加盖“实时支付”戳记。

  在清算帐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由处理中心对支付业务作排队处理,提出行可以调整排队队列的顺序,但通过系统处理的净额支付系统(如外币票据交换系统、深港银行卡联网系统等)清算差额支付指令优先其他支付指令进行清算,不得调整队列顺序。

  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清算帐户余额不足的提出行应及时筹措资金,补足头寸,确保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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