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关闭、被宣告破产或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的参与行,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可停止其参与系统的运行。
第十二条 参与行变更有关信息,须向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提出书面申请,经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核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系统连接模式为:前置机与处理中心主机连接,前置机终端到网点。
前置机处理支付指令的发送、接收、队列调整、撤销和查询等。处理中心主机处理支付指令的接收、确认转发、查询等。
第十四条 前置机系统由参与行负责运行,处理中心主机由结算中心负责运行。系统运行责任方应配备专职的操作人员及系统管理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禁止非授权人员上机操作。专职操作员必须经结算中心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五条 系统采用银行登录识别码来确认每个参与行的合法身份,以确保系统通讯安全。
各参与行登录识别码由处理中心主机产生,提交参与行。参与行登录后可在前台系统自行修改识别码。
负责银行登录识别码的当事人负有保密责任,任何因泄密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六条 系统实行操作级别管理,按操作权限将系统用户分为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和操作员。同一系统用户不能同时拥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操作级别。
第十七条 系统的硬件管理
参与行的前置机及配套设备由各参与行按结算中心规定的配置要求自行购买、安装、测试、维护。
通讯线路及线路调制设备由各参与行按照统一标准自行租用、安装、测试和维护。
参与行对系统硬件及线路调制设备的任何修改、更换或增加,应经结算中心同意。
处理中心的主机、银行前置机等系统关键设备应作双机热备份。
第十八条 系统的软件管理
前置机系统软件由各参与行自行购买及维护;处理中心主机系统软件由结算中心负责购买及维护。
系统应用软件由结算中心负责开发、安装和维护,未经结算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出借、出租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