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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外币实时全额支付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结算中心负责系统的开发和应用软件的维护及版本的升级,并负责管理系统后台的日常运行工作。

  直接参与行负责提出和提回支付业务及本清算帐户下所有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并对所辖间接参与行进行管理和监督。

  间接参与行负责按本办法规定发送和接收支付指令。

  香港代理银行负责管理外汇局深圳分局在该行开设的清算帐户,并将香港各银行发往深圳的支付指令转发至深圳外币实时全额支付系统,同时将深圳发往香港各银行的支付指令转发至香港实时支付系统。

  第六条 系统参与者办理同城支付业务,应遵守境内外汇划转的有关规定;系统参与者办理深港支付业务,应遵守跨境外汇划转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发起人发出的外币支付指令,从提出行确认发送开始生效,至提回行确认并贷记接收人帐户完成。

  第八条 支付指令只有经过确认才能发生支付效力。支付指令只有签章(和密码)正确、要素齐全,符合规定的报文格式和安全认证,才能获得确认。

  支付指令在发起人(接收人)与发起行(接收行)之间、系统参与者与系统之间以及系统各节点之间发送,均应取得确认,保证支付指令在传递过程中不被丢失、重发或篡改。

  第九条 支付指令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其相互间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指令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支付指令,电子支付指令生效,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支付指令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生效,电子支付指令失去支付效力。

  系统处理以接收的电子支付指令为准,而不以发起行截留的纸凭证为准。

第二章 系统管理

  第十条 凡具有办理外币支付结算业务资格,并具备参与系统运行的业务和技术条件的银行,均可申请参与系统。申请时,应向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提出书面申请,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准入的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参与行自愿退出系统运行,须向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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