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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外币实时全额支付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外币实时全额支付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外币实时全额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加速资金周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深圳经济发展和深港经济交往,根据支付结算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外币实时全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对外币贷记支付指令进行逐笔处理、实时清算资金的支付系统。

  第三条 系统处理每笔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上的外币大额贷记支付业务和在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外币紧急贷记支付业务,包括同城跨行支付业务(以下简称“同城支付业务”)和深港联合结算支付业务(以下简称“深港支付业务”)。

  系统处理的金额起点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 “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另行规定。

  第四条 系统参与者指参与系统运行的银行(含农村信用联社,下同)、处理中心、香港代理银行及资金清算者。

  (一)参与系统运行的银行

  发起行:指发起人(即付款人)的开户银行。

  接收行:指接收人(即收款人)的开户银行。

  提出行和提回行:指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深圳分局”)开立清算帐户的各银行总(分)行,提出支付指令时称为提出行,提回支付指令时称为提回行。

  发起行、接收行、提出行和提回行统称参与行,其中发起行、接收行又称为间接参与行,提出行、提回行又称为直接参与行。

  (二)处理中心

  指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

  (三)香港代理银行

  指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外汇局深圳分局指定代理深港联合结算业务在深圳与香港实时支付系统之间支付指令的转发和资金清算的香港银行。

  (四)资金清算者

  指外汇局深圳分局。

  第五条 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系统的统一规划,对系统参与行和处理中心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负责系统运行中纠纷的调解。外汇局深圳分局负责清算帐户管理及资金清算,并负责相关的外汇管理。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外汇局深圳分局共同负责指定香港代理银行,并对其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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