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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相思湖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七章 促进投资置业规定

  第二十四条 新区实行一站式服务。接到企业申请文本后,在新区办事厅办理的有关手续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的所有运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内资项目在新区投资,实行登记备案制;外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在项目建设和经营期间,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市财政部门委托新区管委会征收。新区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审批权限属新区管委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减半收取或免收。

  第二十七条 广开新区招才引智渠道,各类人才可通过调入、借用、聘用、兼职、合作研究、技术交流、技术入股、咨询顾问等形式进入新区投资创业或提供服务;市各有关部门要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为引进人才智力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凡到新区工作的各类人才按我市人才引进的有关政策执行,并在就业、职称评审、人才培养、子女入学等方面不受身份和所有制限制,享受本市同类人员待遇。

  第二十九条 实行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工资分配制度。新区企事业单位可自主确定引进人才的薪酬水平,可结合实际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股票期权等多种分配形式。引进的人才可以技术、专利、发明、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对有重大科技发明或突出贡献的人才,应实行重奖。

  第三十条 新区内企事业单位所聘用的外籍工作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各有关部门要在权限范围内,协助其申请办理1至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

  第三十一条 在高教基地配套建设教职员工住宅区,按经济适用房价格供给在高教基地工作的教职员工购买或租用。

第八章 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在本规定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法规政策变更,南宁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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