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按照一级财政管理体制建立新区财政,确定新区财政管理体制。在新区管理范围内相关的区域和项目产生的财税收入,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由新区和所在城区、高新区按一定比例分成。由市政府组织市财政、新区与相关城区、高新区等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条 建立新区的招商引资定期协调沟通机制,新区与城区、高新区加强协调沟通,共创良好的投资环境,形成合力,同时充分发挥各自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按产业布局和相关园区建设的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招商引资。鼓励和支持各城区、高新区等做好对由新区组织开发建设的区域和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
第四章 投融资规定
第十一条 新区作为南宁市投融资体制改革试点,逐步建立新区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形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的投融资体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以土地经营收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投入为主,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结合建设-经营-移交(BOT)、转让-经营-移交(TOT)、国家-私人合营公司(PPPS)、项目业主招标、集合委托贷款等多种融资形式,以及利用新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吸引民间资金、社会资金和外国资本多渠道筹集资金,以实现新区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相思湖新区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相思湖新区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以及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法人单位均可作为新区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的主要投融资主体,对新区相关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项目进行投资和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新区城市道路、桥梁、公共绿地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有经营收入但不足以收回成本的基础设施项目,以土地经营收益、国有资产收益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并利用土地资源担保向国内外金融机构借款筹措建设资金,同时综合采用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采用以新区土地经营收益为质押,以相思湖新区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相思湖新区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为借款主体,由财政部门承诺偿还向国内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根据新区建设投资计划,每年由市政府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用于新区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项目的建设。建立收支分明的运作机制,在新区财政设立新区建设还贷专户,相关土地收益、银行贷款和其他收入一律进入专户,专门用于新区贷款和还贷;新区建设前期经费及一期公共基础设施投资主要由市财政负责,启动后的相关投资由相思湖新区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通过市场运作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