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相思湖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4〕122号 2004年12月2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加快相思湖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加快相思湖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南宁市相思湖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开发建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相思湖新区开发建设的决定》精神,结合南宁市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章 新区范围与重点发展产业
第一条 新区位于南宁市西部、邕江上游,规划范围为127平方公里。由新区管委会实施管理的范围为69平方公里,具体位置:东至高新区25米规划路-快速环道-规划大岭路-邕江-清川大桥-沙井大道-铝加工业园北侧、西侧道路,南至火车南站30米规划道路,北、西至高速公路绿化带。
第二条 新区重点发展教育产业、高新科技产业,配套发展房地产业、商贸业、文化体育产业、旅游业、金融保险业、医疗卫生业等。
第二章 新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三条 建立高效的行政运行机制。新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环境影响评价和产业规划等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实施。新区内相关的投资项目,涉及的计划、工业、商务、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园林、房产、安监等事项的部分市级审批管理权限,由市有关职能部门委托新区管委会行使,或由市有关职能部门派驻新区机构、人员行使相关职能。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在新区的派驻机构,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建立高效的规划行政审批管理机制。由新区管委会按照已批准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开展规划工作。在批准的新区规划范围内,除市人民政府已明确由相关城区和高新区负责的规划事项外,由新区管委会负责建设用地选址、规划定点、建设工程审查等事项,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