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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安全防范系统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安全防范系统检验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0日)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安全防范系统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3〕200号 2003年4月29日)


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39站:
  你站《关于对安全防范系统检验收费的请示》收悉。经市技术监督局授权,你站开展安全防范系统的检验工作。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价费字(1992)496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安全防范系统检验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意制定安全防范系统检验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届时重新核定收费标准(见附表)。在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你站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开展安全防范系统检验应遵循自愿有偿和由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三、请你站到市物价局办理核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手续。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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