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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五章 建设工程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编审工程造价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建筑装饰、房屋拆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项目的开工条件、招投标、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安全生产、竣工验收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以申请方式进行改造的,安置村(居)民的住宅建设工程的城建配套费、建筑垃圾处置费和墙改费一律免收;“城中村”改制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用于发展经济的建设工程,经市“城中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城建配套费减半收取,其他城建收费项目除了质量安全监督、劳保统筹外,一律免收。

第六章 改造项目管理程序

  第三十六条 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或“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城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近期拟推进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属征地改造的,应适时向社会公布,提前做好招商及安置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以申请方式进行改造的,由城区政府指导“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前期调查工作;以征地方式进行改造的,由城区政府负责前期调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前期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向有关部门征求项目建设条件意见,并据此向市“城中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上报项目的初步实施意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工作办公室的实施意见,出具“城中村”改造的规划红线图和具体规划设计条件。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市“城中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意见最终形成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拟定项目优惠政策,报市“城中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九条 根据改造条件意见书和项目优惠政策,申请改造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改制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在城区政府的指导下拟定“城中村”改造初步方案;属征地改造的,其改造初步方案由城区政府拟定,经依法批准后实施。“城中村”改造初步方案应包括房屋拆迁安置初步方案、居民住宅建设初步方案、市政设施建设初步方案、“三产”发展初步方案和房地产开发初步方案;如需委托其他单位实施改造的,应将委托改造实施初步方案纳入“城中村”改造初步方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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