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异地建设需要土地的,由市政府采取置换方式予以保障,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置换出的土地,纳入南宁市土地储备。“城中村”改造范围外近期城市规划属经营性用地的,原则上纳入本市土地储备,具体储备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城中村”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违法占地、违章建筑,在“城中村”改造时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按照现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第四章 市政设施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应与改造的其它项目同步规划、整体推进、分期建设。
第二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的实施单位按规划自行配套,完成改造范围内及相邻城市主(次)干道的拆迁腾地和小区级道路、管网、路灯、绿化等设施建设。
第三十条 在“城中村”改造初步方案的审批过程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牵头对由财政承担的规划道路等建设项目调查摸底、分类排队,纳入城建计划。条件许可的,可以编入“城中村”改造初步方案或招商初步方案中,做到与“城中村”改造同步。以申请方式进行改造的,城区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经济发展情况,提出所需优惠政策,经市“城中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
第三十一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城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已改造“城中村”的道路临时占用、静态车辆保管点、洗车点进行日常管理,对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下的道路、排水、桥梁、路灯等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对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下道路的挖掘进行初审、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审批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二条 城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已改造“城中村”内公共厕所的建设、管理和卫生监督,负责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组织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及专项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