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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按以下规定确权:

  1、1986年12月31日前,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房屋的,确认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2、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房屋,用地面积符合当时国家规定标准的,确认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3、1990年4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房屋,用地面积符合当时国家规定标准的,予以确认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建房屋具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批准文件的,确认房屋所有权。

  4、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房屋的,予以确认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但1990年4月1日之后建设房屋的,还应持有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批准文件,确认房屋所有权;

  5、1999年1月1日后,权利人提供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文件资料的,确认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未能提供当时批准文件,但由原批准机关出具证明材料的,审核机关应当通过查看地籍(形)图,进行公示,召开座谈会,派出所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提供相关证明等方式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 鼓励“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建造多层(或高层)公寓,集约利用土地。以申请方式进行改造的,优先安排住宅安置用地,经市“城中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安置的建筑面积可按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150%计算;实行货币安置方式的,由“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按合法产权部分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给予被拆迁人5%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益(扣除出让成本后的出让金净收益,下同),以申请方式进行改造的,其“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经营性土地交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对外招拍挂出让,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部留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并由所在城区政府监管;以征地方式进行改造的,出让收益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由市“城中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用于全市“城中村”综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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