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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五条 “城中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原房屋状况没有变化的,权利人应持原《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换领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主、客体已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按照现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转移、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原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的房产,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权属证明文件、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等材料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七条 未办理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权利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城区房管部门补办集体土地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第十八条 实施改制、列入近期改造计划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实施“城中村”改造或城市规划需要使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按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利用本村(组)土地安置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改制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的,其土地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经核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产业留用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安置标准或尚有未安置人口的,由“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按照《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补充安置。依前款核定补充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执行第十九条时,不得进行重复安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以申请方式改造的“城中村”可在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原本村(组)集体土地上,按不高于规划定点的“城中村”改造范围面积的5%,增加产业留用地,因城市规划或原村(组)无土地安排的,按经同意增加留用地面积结合《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增加实物安置。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安置村民(居民)的住宅建设用地和集体经济组织或改制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用于生产建设的产业用地、主(次)干道用地、城市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等按划拨方式供地;商品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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