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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一村一案、统筹规划、民改公助、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七条 南宁市“城中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面指导与协调全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工作,各城区成立相应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规划按城市规划要求编制,不再执行村镇规划标准。

  第九条 各城区“城中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编制“城中村”详细规划,合理布置“城中村”改造后住宅、市政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等功能用地,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建设临时建筑的,必须按规定报建。批准的使用期满且未取得延期的临时建筑必须自行拆除。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土地房产管理

  第十三条 实施改制、未列入近期改造计划或列入近期改造计划但未列入改造范围的,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城中村”的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后,按照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集体土地合法土地使用权人和用地功能性质不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批准兴办的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后确认给该企业,其他土地使用权确认给改制后的股份制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人可继续使用原宅基地,根据相关规定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农用地承包人可继续享有国有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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