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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4]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2月28日

  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城市化进程,建设国际性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中村”的改制和改造所涉及规划、国土、建设、房产、市政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保留农村管理体制,使用集体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第四条 “城中村”的改造范围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包括申请改造和征地改造两种方式。申请改造是指在实施“城中村”综合改革过程中,经“城中村”村民会议或原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的股东大会同意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提出“城中村”改造申请,按本规定的要求得到批准后,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改制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直接实施改造,也可委托合作者实施改造,但涉及经营性土地的,必须公开招标(或挂牌、拍卖)。征地改造是指将依法征用的“城中村”土地地块,通过公开招标(或挂牌、拍卖)确定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并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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