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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七)改制企业补办出让手续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设立专户,经批准专项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

  十一、关于财政支持

  (一)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为零或负值,要求以土地资产进入企业用于提留离退休职工未列统筹的社会保障金、富余职工安置补偿、职工身份置换补偿、保证债务的清偿预留时必须严格把关。对于企业领导班子强,产品技术含量较高、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符合产业导向,实行改制后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可以将土地资产进入企业用于上述四项提留。

  (二)以抵补富余职工安置补偿、职工身份置换补偿、保证债务的清偿预留、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提留不足和负资产进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进行转让时免交土地契税。

  (三)改制企业经审计、评估后出现较大的负资产时,可以用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不含职工生活区,下同。)抵补负资产。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含土地使用权),也可以由改制企业一次性购买。未购买的非经营性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由市国资委指定的部门管理。

  (四)企业改制时,对被企业长期占用的工业发展资金等形成的财政性借款,经企业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和市经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债权转股权。

  十二、加强企业改制领导

  (一)国有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方案,须经市国资委批复同意。企业主管部门要监督企业认真落实已经批复同意的《企业改制实施方案》,负责指导改制企业按《公司法》组建新公司,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改制后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人选,由企业主管部门、原企业党委、外来投资者根据企业发展的要求提出建议名单,经职代会广泛征求企业职工意见后,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投票产生。

  (二)已改制企业的经营班子成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应实行竞聘上岗。

  十三、其他问题

  (一)国有企业在改制、出售、兼并、分立重组、收购过程中所需办理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以及土地、水电、房产、交通工具、通信设施等变更、过户手续,职能部门要全部予以简化并及时办理,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费用一律予以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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