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但局部优势尚存的国有企业,允许其通过局部剥离,实行分立经营,盘活国有资产;经主要债权银行同意,也可实施分立破产。对那些技术含量低、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以及浪费资源、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坚决依法破产或关闭。鼓励城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对城区企业投资盘活的亏损或破产企业所形成的税收归城区财政。
九、从净资产中提留资产项目的顺序
(一)离退休人员未列入社会统筹由企业负责支付的部分养老金、医疗互助金、社区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二)富余职工的安置补偿;
(三)职工身份置换补偿;
(四)保证债务的清偿预留;
(五)其他。
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
(一)企业改制时,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
(二)改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应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工业用地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50%,商业用地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70%。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分期付款,付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特别困难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再延长二年。首期付款不低于应付土地出让金的20%,首期付款后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三)已改制企业采用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市政府公布的土地租赁费计收。一次性租赁期最长不能超过20年。
(四)改制企业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允许将标定地价下浮20%作为国家资本金(股本金)。五年内该国家股所得红利全部留给企业。
(五)鼓励国有中小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国有中小企业与外资进行合资、合作,凡以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场地使用费。
(六)鼓励市中心区的国有中小企业向工业区或市区外迁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时,按南府发〔2002〕62号文件及南国资委纪字〔2003〕1号《会议纪要》的规定办理。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需将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可根据国土资源部2003年21号令规定,在取得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部门同意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其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的处理,按南府发〔2002〕62号文件及南国资委纪字〔2003〕1号《会议纪要》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