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债务人连续三年亏损或资不抵债的,有保证责任的企业可按保证债务的50%,在改制时从国有净资产中提取清偿预留费用。企业未承担保证责任时,提留的国有资产留在企业。三年内免收资产占用费,三年后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息支付资产占用费。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时,可用该国有资产履行债务。已改制企业的资产占用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取。
(三)有保证责任的改制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尽力向债务人追偿。追偿回来的资产50%留给企业,其余上缴原属资产经营公司或国资部门。追偿回来的资产的收缴工作,由市国资委指定的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四)积极探索被保证的债权转股权。通过与债权单位协商,可将被保证的债权转为债权单位在有保证责任的改制企业中的股权,从而摆脱由于债务人破产等原因而带来的连锁反应。
七、鼓励职工控股和经营者持大股
(一)鼓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鼓励企业经营层、管理层、技术人员和有能力的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实行少数人控股经营;
(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不同所有制企业或个人参与或一次性买断国有企业产权。
(三)支持具有中、高级技术职务和中、高级管理岗位的人员多出资持大股,以自然人股东的身份参与竞争改制企业的董事职位。支持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入股。
(四)支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层持大股。但持大股应在改制时以一次性实际缴纳的现金数额形成,或经债权银行同意,将企业一定量的债务(可形成持大股或相对持大股的债务数量)转由经营者个人负责偿还,以此形成经营者个人的出资。支持企业经营者在改制企业按
公司法组建新公司时,以现金收购本企业职工愿意转让的以身份置换补偿折股形成的企业股权持大股。
(五)继续执行南府发[2000]64号文关于支持企业经营者持大股的规定,但持有岗位股的人员,在改制时一次性以现金购买岗位股以形成持大股或相对持大股,企业有关人员放弃购买的岗位股,可作为资产由企业购买或以股权转让形式公开向外出售。
(六)已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也可按上述要求调整和优化股权结构。
八、对局部优势尚存或扭亏无望企业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