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取的置换国有职工身份的资产留在企业,按工龄长短折算成职工在企业的个人股份。计算方法:用可折股的总资产量(元)除以可享受折股的职工总工龄(月)后,再乘以个人的工龄(月),得出职工个人的股份。该股份的转让按《
公司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执行。同时,拥有该股份的职工应按一定的比例配股,为改制后的企业筹集生产发展资金。配股具体比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已进行国有职工身份置换的职工,不再保留原国有职工身份。对留在已改制企业工作的人员,改制后的企业应当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按国家现行规定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三年。
(四)已改制企业原则上应当整体接收原企业的在册职工,并依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纳应由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离开企业的职工,应将档案委托市职工档案托管中心管理,继续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原参加的社会保险继续有效)和医疗保险费,待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离退休人员未列统筹的社会保障
企业改制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未列入社会统筹由企业负责支付的部分养老金、医疗互助金、社区管理费和其他费用,退休人员按人均2万元标准,离休人员按人均10万元标准(含医药费),一次性在企业净资产中提留归企业集体所有。提留后,上述人员未列入社会统筹由企业负责支付的上述所列各项费用,由改制后企业负担。企业改制时,应从改制企业存量资产变现或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补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保证债务的处置
(一)企业改制时,凡是为其他企业(以下称债务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由改制后的企业与债权单位重新订立保证合同。
(二)企业改制时对1999年12月31日前的债务有保证责任的,可根据债务人出现的不同情况,对资产作如下处理:
1、债务人已宣告破产,或法院已判决有保证责任的企业立即清偿债务的,有保证责任的企业可按保证债务本金的100%,在改制时从国有净资产中提留清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