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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3、不管采用何种方式改制,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企业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改制,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二、应收帐款的处理

  (一)企业在资产评估时,对应收帐款要认真进行清理。按时间、金额、债务人等内容登记造册,并逐一予以核对,做到笔笔清楚,帐帐相符。

  (二)企业改制时,对应收帐款,经国资部门审核,根据不同的年限在资产评估时予以适度核销以1998年12月31日为时点,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核销20%;两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核销40%;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核销75%。以后逾期应收帐款仍按原有规定正常核销。

  (三)在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前已取得债务人所在地政府、法院、公安部门关于该债务企业关闭决定书、破产栽定书、私营企业主死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在扣除债务方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可作坏帐损失给予100%核销。

  (四)应收帐款的核销,采用“帐销案存”的办法。企业应组织力量,加强对应收帐款的催收。追回的已核销应收帐款全部留给企业。

  三、富余职工的安置补偿

  (一)企业改制时,按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的30%,以人均15万元的标准计算,在国有净资产中提取富余职工安置补偿费。

  (二)1986年后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企业同意离岗退养的人员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在提留的国有净资产中列支。该项开支超过提留国有净资产部分,由企业自行解决,国有净资产如有剩余,留归企业使用。

  (三)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没有能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将应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折算成个人在企业的股份留在企业。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经企业同意,可用现金形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198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职工身份的置换

  (一)企业改制时,可按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人数,以人均15万元的标准计算,从国有净资产中提取置换国有职工身份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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