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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4〕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

  现将《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规定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必须加快推进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注入强大动力”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我市在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中,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加快企业改制的原则和运作方式

  (一)原则

  1、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

  2、坚持充分发挥企业和资产所有者两个积极性,并由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和重大事项作出最后决定的原则;

  3、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的原则。

  4、坚持国有企业改制一般应以股份制改造为主要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

  5、坚持企业改制必须政策公开,操作透明的原则。

  (二)运作方式

  国有企业在进行改制时,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运作:

  1、由企业提出改制申请,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下同)同意并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企改办)初审同意后,按我市企业改制的有关程序开展工作、报批。

  2、由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改制方式提出意见,报市企改办原则同意后,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企业改制实施方案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改制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经市企改办审查并报市国资委同意后,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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