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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按以下规定办理退费:
  (一)学校开学前,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除发给学生的教材资料原则上不予退费外,其余费用应全部退还学生。

  (二)学校开学后,学生自动退学的,一般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收费用,不超过半个学期的,按半个学期收费;超过半个学期的,按一个学期收费;其余部分如数退还学生。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按规定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财会专业知识及上岗资格证书的专(兼)职财会人员,提倡民办学校到有资质的会计公司聘请专(兼)职会计,并建立、健全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

  学校更换财会人员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理事长、董事长、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学校总务、财会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学校财务应独立核算,严格执行国家《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规定。
  (二)学校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报审批机关并参加年检。财务报表必须如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
  (三)学校收取的费用实行银行专户储存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学校应规范支出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支出,不得报销。杜绝以领代报、白条报帐等违纪现象。
  (五)每学年度学校收入、支出相抵的资金余额,应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第十六条 凡是经市、县(区)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都要建立办学风险保证金,按规定统一收缴,存入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处理教育机构的重大意外事故和停办或解散后的善后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风险保证金的缴纳额度为按民办学校年度收入中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余额达到民办学校当年收入的50%,可不再提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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