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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单位举办的民办学校校长必须专职,原则上不得由举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挂职兼任。

  (五)教职员工的配备必须与办学规模及所开设课程相适应。举办全日制学历民办教育,属普通中小学的专职教师应占学校教师总数的65%以上,属中等职业学校的专职教师应占学校教师总数的50%以上。所聘教师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相应学历,并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六)注册资金(人民币)幼儿园不得少于15万元,小学不得少于30万元,初中不得少于50万元,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少于80万元,文化教育、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不得少于15万元。

  (七)民办学校的具体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九条 凡申办艺术、体育、卫生、财经、法律等专业的学校,须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向办学审批机关申请办学。

  第十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确保合法的民办学校享有下列行政和教学自主权:
  (一)依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三)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招生计划依法自主招生;
  (四)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市、县(区)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审批机关每年对民办学校进行一次年检。民办学校年检的主要内容是:依法办学情况、办学条件达标和改善情况、教育教学管理和教育质量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收费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

  (二)幼儿园(院)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教育费和保育费;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应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不得跨学期提前收费;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应按学年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提前收费。民办培训学校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培训费用。收取各种费用均须开具合法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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