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幼儿园(院)、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文化教育、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公安、财政、物价、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配合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办学行为。
第四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院)、小学和初中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城区区域内举办文化教育民办培训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民办培训学校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在县辖范围内举办文化教育、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分别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本市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