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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失效]


  五、严格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工程的审批程序
  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要坚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查制度。区域性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都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特殊情况,项目选址与上述规划不一致的,必须专门论证,若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并报原审批机关审定。上述项目的选址定点,由项目所在的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中自治区、国家批准的项目应报自治区建设厅、建设部备案。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中,必须附有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报告。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项目,依法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或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真执行“一书两证”制度,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行业规范进行控制,不得随意扩大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计划部门审批时,必须有同级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否则,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部门不得批准工程的开工。

  六、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
  市、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切实认真履行职责,并按照城乡发展和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城乡规划的研究、管理工作。要逐年加大对城乡规划的投入,逐年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对城乡规划研究、编制、管理所需的经费,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和财政能力,统筹兼顾,列入部门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七、加强规划集中统一管理
  自2003年7月18日起,全市一律暂停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商贸开发区、工业园、创业园、软件园、环保产业园和物流产业园等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根据工作需要,市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各城区、开发区设置派出机构,负责该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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