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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失效]

  编制和调整城乡规划,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要根据自身发展的水平和条件,坚持生态环境优先,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贯彻“规划建设大南宁,率先实现新跨越”的精神,高标准、高起点编制和调整城乡规划,合理确定各自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编制和调整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各县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多方论证,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规划方案应通过媒体广泛征求专家和群众意见,注意采纳专家和群众的合理化建议。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不能随意修改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抓紧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是实施总体规划的近期安排,是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各县在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时,必须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近期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自然资源、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等强制性内容,对城市近期重要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要有切合实际的安排。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应注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近期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占地规模,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各县近期建设规划应先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上报备案的规划若存在问题,市规划管理部门应要求予以修正。

  四、做好历史文化名址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监督管理
  历史文化名址保护规划是城乡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文化等行政部门编制历史文化名址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规划中要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文物和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确定保护(控制)范围内房屋建筑、市政设施、配套设施的体量、高度、外观、建设材料、地下建设等控制指标和规定,制定科学的保护方案与整治措施。其他城镇也要在城镇规划中保护好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街区、村落,突出地方民族和文化特色。各历史文化名址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风景名胜区是历史文化和风景资源的集中地区,是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各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所在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编制好风景名胜区规划,用科学的规划对景区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控制、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中要划定核心保护区保护范围,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核心保护区内严格禁止进行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其他区域的工程建设规模也要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要按照已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并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批。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并依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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