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南府发〔2004〕1号 2004年1月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3〕25号)精神,切实端正城乡规划建设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明确城乡建设和发展重点
改革开放以来,全市城乡建设发展很快,城乡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但是,在城乡规划建设中仍然存在着规划编制水平不高、“重建设、轻规划”;擅自调整规划,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对历史文化名址和风景名胜区重开发、轻保护;城建档案不全、地形图测绘滞后;在建设管理方面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擅自批准开发建设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全市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全市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量力而行,逐步推进。要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文明与历史文脉的关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环境三者协调发展。
当前全市城乡建设的重点,是道路、桥梁、停车场、给排水、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商贸市场、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努力改善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和配套设施水平,改善人居环境。
二、依法编制和调整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对城市、镇、乡村建设发展的综合布局和调控手段,是发展蓝图和建设依据,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城市、乡镇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同时也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保证各项建设在空间上协调配置,在时间上可持续发展,这都要求城乡规划对各项建设作出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因此,在城市、乡镇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