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关于完善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付款单位授权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银[2007]261号)
市各有关金融机构,各有关公用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支付结算服务,提高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的扣款成功率,优化付款单位办理授权的流程,降低业务风险,现将完善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付款单位授权方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付款单位授权书由收费单位代为传递的授权方式
付款单位在与收费单位签订委托收款结算协议后,可以继续采用签署付款银行规定格式的授权书并直接到付款银行办理的方式进行授权,也可以采用签署统一格式的授权书并交由收费单位代为传递的方式进行授权。
付款单位采用由收费单位代为传递方式办理授权的,应完整填写《定期借记业务付款人授权书》(附件一),加盖付款单位预留银行的签章及付款单位公章并交收费单位;收费单位审核授权书无误后,填写“回执申请”并签章,将授权书以挂号函件的形式邮寄至付款单位开户银行网点。
二、建立授权结果确认反馈机制
不论付款单位采取何种形式进行授权,付款银行应在收到授权书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定期借记业务授权回执》(附件二)并签章确认,其中一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所传递至收款银行,由收款银行转交收费单位,另一联交付款单位。
三、其他事项
(一)收费单位未及时寄送授权书或未采用挂号函件寄送而造成授权书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付款银行未核验授权书真实性或未将授权回执及时送交收费单位和付款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二)最新的付款银行网点地址、邮编等信息及有关授权书、回执可以在“支付结算之家”网站下载,收费单位可以通过收款银行获取有关资料。
(三)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联系。联系人:邹海龙,联系电话:5810680。
附件:
定期借记业务付款人授权书
(付款行全称)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