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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苏州百强民营企业”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苏州百强民营企业”的通知
(2005年12月27日)


各市、区科技局:
  为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创业和发展的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强,市委、市政府近期将召开全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部署2006年的民营经济工作,总结交流经验,表彰“苏州百强民营企业”、“十佳民营企业家”等先进单位或个人。现就“苏州百强民营企业”的申报评选工作要求如下:
  1、请各市区科技局会同当地经贸部门负责“苏州百强民营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
  2、申报企业的条件:
  (1)申报企业应该在本市依法设立,注册资本由国内自然人出资或国内自然人控股的企业,或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2)申报企业应该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信,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3)2005年的营业收入超亿元,纳税总额在500万以上。
  (4)在连续两年内有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重大安全和重大污染事故、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能申报。
  (5)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自我评分表》。
  3、申报材料为A4纸质,按封面、自我评分表、企业介绍和相应的佐证材料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由各市、区科技局审核汇总后于2006年1月9日前上报市科技局高新处,申报汇总表电子文本发送到wjf@szkj.gov.cn。
  4、市科技局根据《苏州百强民营企业评选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初评,按得分次序前100名提出推荐名单。

  附件:1、自我评分表
  2、2005超亿元民营企业名单(略)

  附件1:
  自我评分表

内容

记分办法

自我评分

科技进步

获国家科技进步奖计60分;获省级科技进步奖计40分;同一项目同时获国家、省级奖的只按国家奖计分。(获奖时间为近3年内有效)

 

高新技术

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计30分;获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计10分;同一企业同时获国家、省级的,只按国家奖计分。(在证书有效期内)

 

名牌产品

拥有国家名牌产品,每个计30分;拥有省级名牌产品,每个计10分;同一产品同是国家、省名牌产品的,只按国家名牌计分。

 

商标

拥有国家驰名商标,每件计30分;拥有省级驰名商标,每件计10分;拥有国外注册商标,每件计20分;

 

专利

拥有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计5分;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每项计15分;拥有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计15分;拥有国外发明专利,每项计20分;专利计分最高为100分。

 

合计总分

 

市、区科技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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