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方式与途径:接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四类机构,应将每日发生的信贷业务信息于第2个工作日内录入前置系统,并生成报文后,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业网间互联前置综合系统上报征信中心。接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四类机构每月将上月发生的个人信贷业务数据用接口程序或人民银行报文生成系统生成报文后,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业网间互联前置综合系统上报征信中心。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照《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2005]3号令)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加强对四类机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主要是:1、四类机构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2、四类机构是否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数据;3、信息是否安全合法地被查询使用;4、异议处理情况;5、四类机构是否存在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
七、大额现金存取及反洗钱管理
(一)加强大额现金存取管理。四类机构可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自主选择当地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办理现金存取业务。四类机构开办业务中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大额现金存取管理职责,积极推行非现金结算,防止利用现金结算中断洗钱资金链条行为。要强化客户尽职调查,加强大额现金存取监测,引导其向非现金结算转化,改变其用现偏好,健全大额现金存取登记制度和内控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二)认真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四类机构要严格依据反洗钱法律规章及有关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落实反洗钱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明确反洗钱岗位职责,每个单位应至少配备反洗钱专兼职人员1名。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机制、反洗钱内部检查机制、反洗钱技能考核机制、反洗钱专题会议制度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工作部署。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客户身份进行有效地识别,审查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严格按照反洗钱法律规章的要求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对可疑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按照要求对内开展反洗钱培训,对外开展反洗钱宣传。协助、配合人民银行、司法部门打击洗钱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