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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改善金融服务促进创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健康发展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四类机构票据凭证印制的申请条件:1、经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票据业务;2、支付结算业务已具一定规模,通过受托行代理已不适应业务发展的;3、已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保管、使用及销毁制度,并具备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四类机构申请票据凭证印制流程: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申请材料。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符合票据制版条件的,形成正式文件(附申请材料复印件)逐级上报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向人民银行总行转报。总行批准后委托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统一制版,交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

  印章的刻制要随同业务的开办审批同步进行。1、汇票专用章。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的汇票专用章格式,确定汇票专用章式样,并报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备案。汇票专用章应由经公安机关批准、具有承制公章资格的印章经营单位刻制。2、本票专用章。已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村镇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刻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对机构全称、规范化简称、银行机构代码、本票专用章管理制度等进行描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初审后逐级上报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向本票专用章指定刻制厂家组织刻制后下发。3、结算专用章。四类机构自行组织刻制和管理,在内容及摆布与汇票专用章基本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业务管理需要增加其他内容。

  (四)村镇银行发行银行卡和布放ATM、POS(含固定电话转账设备)必须符合银行卡联网通用的有关规定,坚持“一柜一机、联网通用”的原则,事先应征得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同意后,向银联提出入网申请。

  (五)支付信息报送:四类机构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支付工具结构情况季报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情况季报表》、《行内系统支付业务情况季报表》、《支付结算业务收入季报表》和《银行卡业务情况季报表》(如无银行卡业务可暂不填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汇总后,于季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五、会计财务、金融统计信息资料的报送

  (一)村镇银行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转发人民银行总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福银[2004]76号)的要求,及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报送相关会计财务管理信息资料。报送会计财务资料的种类:1、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业务状况表、决算说明书等;2、会计核算基本制度;3、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4、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资料;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会计财务资料。报送时间: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应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其他会计财务资料应在发布或调整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报送方式:逐级上报省内人民银行各级会计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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