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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票据交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九条 提出行号错误或提出非法交换行,每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条 计数单、提出卡、批控卡和提出明细未按规定加盖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每次罚款100元。

  每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申请表

申请单位:

 

金融机构营业 (法人)许可证号

 

负责人:

 

银行机构代码

 

本单位或代理行支付系统行名

 

本单位或代理行支付系统行号

 

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交换所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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