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提出行号错误或提出非法交换行,每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条 计数单、提出卡、批控卡和提出明细未按规定加盖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每次罚款100元。
每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申请表
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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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 (法人)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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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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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或代理行支付系统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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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或代理行支付系统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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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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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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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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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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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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