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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票据交换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提出票据内有大头针、回形针、钉书钉等金属物品,每枚罚款500元,因大头针等硬物造成清分机损坏的,由该提出行负担全部修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凡提出票据未在人行指定的印刷厂印制,而因质量问题造成结算纠纷或损伤清分设备的,每次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专用口袋内装票据不得超过三张(折叠),超高超厚,每笔罚款50元

  第二十八条 凡提出票据没有全域打码,每笔罚款50元。

  第二十九条 交换私人物件予以扣留,并罚款50元。

  第三十条 提出票据未按提出明细、提出卡、批控卡、票据的顺序排列,票据放置磁码方向混乱,批与批之间票据混乱,造成清分机读数与批内容不符,票据交换所自行查错、调整,并对提出行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提出票据明细与实际票据合计数不符,影响数据平衡,每次罚款200元。

  第三十二条 交换行不能按时提出交换,造成交换延误,每次罚款500元。

  第三十三条 票据的交易码反方(即应是借方的交易码打成贷方或贷方的交易码打成借方),对提出行每笔罚款200元。

  第三十四条 发现提出卡、批控卡数据与票据的合计数不符,即本场交换提出不平,每次罚款200元。

  第三十五条 提出行的支票、进账单、专用口袋未按规定打码造成拒票,每笔罚款50元。

  第三十六条 对于打错磁码票据未按规定重新打码,而采用手工涂改或用普通纸条及修改液改正的,每笔罚款100元。

  第三十七条 晚场交换时提出只参加午场交换行的票据,每笔罚款100元。

  第三十八条 提出票据中缺少提出明细、提出卡、批控卡、计数单和专用信封,每缺少一种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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