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办理交换员上岗证,预留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4、确定票据传递方式,落实票据传递安全措施。
5、做好其它有关准备工作。
(二)同城票据交换所对新增票据交换单位进行打码测试,每个新增交换单位应向其他行处(包括全部交换单位)提出借、贷方模拟业务票据各一张(用正式票据)于指定时间送达票据交换所进行测试。
(三)票据交换所对申请行准备情况进行验收。审查符合条件后,安排交换号,发给票据交换专用章,正式发文通知各票据交换单位。
第九条 由于机构合并或撤销,需提出终止票据交换的行,必须由其上级管辖行以正式文件通知票据交换所,填写《退出票据交换申请表》(附表二)办理票据交换退出手续。如未办理手续,发生的往来票据均由其上级管辖行负责。
第十条 票据交换时间。除星期六、日及法定假日外,每天进行两场票据交换和清算。第一场票据交换时间为12:30--13:30,第二场票据交换时间为16:30--19:30。遇特殊情况(年终决算日、电脑设备故障等原因)征得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同意后,可以调整交换清算场次和时间。
第十一条 各交换行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应承担的各项费用。
第十二条 各交换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票据,送达票据交换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票据的交换行,不得参加当场票据交换,作误场处理,其提出票据自行设法解决,但提入票据仍应照常受理。
第十三条 各交换行应使用票据交换所统一制发的票据交换专用章、票据交换专用袋和专用锁,以保证票据交换和清算的安全。
第十四条 交换票据是指《
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使用的票据凭证、经人民银行特许的票据凭证及各种对公业务凭证,只有上述票据方可参加交换,严禁个人物品参加交换。
参加票据交换的支票、专用口袋、批控卡、提出卡等,均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统一组织印制,任何单位自行设计印制的票据凭证均不得参加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