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票据交换管理办法(试行)
(长银发[2006]2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春市同城票据交换管理,规范票据交换行为,确保长春票据交换的安全、高效、有序进行,根据《吉林省票据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各金融机构。
第三条 参加长春市同城票据交换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交换行)分为提出行和提入行,向他行提出票据的银行为提出行,从票据交换所提入票据的银行为提入行。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授权长春票据交换所对票据交换提出、提入行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条 长春票据交换所是长春市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的重要场所,负责票据交换、资金清算的具体运作及日常管理。
第五条 交换行要按照统一的管理办法,严格遵守长春票据交换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票据交换所的组织管理,正常办理票据交换业务。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长春票据交换所统一领导和管理,各票据交换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票据的提出、提入并清算资金。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批准设立、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允许开办结算业务的银行和信用社,经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审批后,均可参加票据交换。
第八条 交换行申报审批程序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行、分理处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由其管辖分行填写«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申请表»(附表一),代办申请手续。参加同城票据交换时,票据交换资金通过管辖行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进行核算。
(一)经票据交换所审查原则同意后,申请行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安装、调试好磁码打印设备。
2、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票据交换管理办法》,学习电子计算机、磁码打印机的使用方法,实际操作,并熟练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