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05年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2005年7月20日)
各市、区科技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市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加强自主创新,培育和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今年起在市科技计划中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根据《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将组织申报2005年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与要求
市成果转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申请和实施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前期研发,推动项目培育成熟后申请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计划立项,实施转化。
申报项目实施后应符合《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基本条件,能够具备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基本要求。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小试、中试或产业化前期准备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作给予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阶段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50%。开支范围需符合《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组织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工作应与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规模企业相结合,应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引进国内外一流科技成果,力求培育能形成国内一流技术水平、产业规模和行业竞争力的项目。
二.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
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药、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环境保护技术及高科技农业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实施以企业为主体。企业应在苏州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具备相应的技术开发及转化能力;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产权清晰,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鼓励高新技术开发园区、特色产业基地、软件园、科技孵化器、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等科技产业化载体内的企业,以及大型企业集团、省重点民营科技企业、星火龙头企业等申报项目。
三.申报项目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