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票据交换员管理办法(试行)

长春票据交换员管理办法(试行)
(长银发[2006]202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交换员的管理,保证银行资金清算质量和安全,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票据交换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票据交换员的管理,选拔政治合格、业务过硬、纪律严明、工作认真的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票据传递工作。

  第三条 票据交换员要持交换员上岗证办理票据交换,严禁私自委托他人代为交换。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本单位同意,并持有本单位介绍信,及时通知票据交换所。各单位票据交换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票据交换所同意不得随意调换,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换的,需事先通知票据交换所,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调换。不经交换所同意擅自调换交换员,引发的经济纠纷或出现案件,由交换单位自行负责。

  第四条 票据交换员要严格遵守同城票据交换时间,无故超过清分时间不能按规定时间提出票据,交换所一律不予受理。确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与票据交换所取得联系,由票据交换所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五条 各交换单位不管是否有提出业务,交换员都必须将其交换包送达票据交换所。

  第六条 票据交换员必须按时将提回票据送达本行,不得在中途滞留。

  第七条 同城票据交换所负责同城票据交换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工作质量差、不遵守票据交换所各项管理制度的交换员,票据交换所有权进行批评,并提出撤换意见,正式通知该票据交换单位,限期调换人员,对拒不调整人员的交换行有权暂停其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直至调整人员并重新申请批准后方可恢复。暂停交换期间一切后果由交换行自行负责。

  第八条 票据交换期间,交换员不得在交换场所做与交换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带其他人员到票据交换所。要爱护票据交换所的公共设施,保持票据交换所的清洁卫生和环境整洁。

  第九条 票据交换员识别卡必须妥善保管,不准转借他人,如有丢失或损毁,将加倍处罚,并通报各票据交换单位。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