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调整部分外汇业务办事地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电子政务的工作要求,规范企业外汇信息档案管理,推进外汇局系统的数据整合及综合利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的通知》(汇发[2007]46号)要求,自2007年8月28日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即日起下列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改为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大厦二楼办理。
一、进口单位对外付汇名录采集
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业务申请表(外汇局提供统一格式)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中资进出口企业提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
4、《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卡
7、海关注册登记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或提供海关注册登记号码